嘉禾人寿
首页 关于嘉禾 险种博览 客户服务 信息咨询 招贤纳士 友情链接 信访信箱 联系我们
投保指南
投保流程
投保须知
投保提示
保险知识
服务指南
保全服务
理赔服务
续期服务
知识问答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监制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投保前特别提示书
诚信为本 客户至上

    您好!
    很高兴为您提供保险服务,为了使您明明白白买保险,在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提示内容:

一、您应要求保险业务员出示工作证或展业证件,若有疑问,请向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95581或0351-407377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员有义务向您提交保险条款并说明该保险条款内容,特别对条款中的以下内容应向您明确说明:

  • 保险责任及开始时间。保险责任是您购买保险后所享有的保障。请注意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范围以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保单效力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请注意合同效力中止给您的权益造成的影响。
  •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应当明确。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保险合同的解除。自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若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和体检费后,退还您所交保险费;超过犹豫期退保,您将会有损失。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1. 如实告知的义务。您必须就投保单等投保手续中列明的保险公司需要向您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由于您自身的过错或受他人的唆使而没有如实告知,将可能使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按期缴纳保险费义务。
  3.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4. 投保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义务。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请注意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以上义务时,您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为有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将业务员的说明与保险条款一一对照,在确认业务员的说明与保险条款一致并已充分理解后,再履行投保手续。

四、如果您对业务员的说明与保险条款对照后,仍有把握不准的地方,你可以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五、为保证合同效力,投保单等投保手续中的投保人签名处,应由您亲自签名。如果您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是您本人,那么投保手续中被保险人签名处应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

六、请您注意投保单或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的约定内容是否经您本人同意并确认。

七、如您购买的是分红、投资类保险,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 投保前,业务员应向您(保单持有人)出示产品说明书,请注意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风险提示和费用提示。
  • 您的分红、投资收益将是不确定的,业务员任何演示计算都是假设,不能理解为是对未来分红、投资收益的承诺。
  •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您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或分红业绩报告。

八、在业务员收取您的保费后,请注意索要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请您仔细阅读《投保前特别提示书》后签字,确认业务员确已向您出示了《投保前特别提示书》并按规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投保前特别提示书》只是为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提供的指导服务,并不作为保险合同内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  邮政编码:100080  电话:010-82828899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02200号
传真:010-82827966   客服:4007795581或95581   电子邮件:webmaster@jiahelife.com
Copyright@ 2007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请勿复制